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 申请人(抵押权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抵押人):高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东一路八巷15号。电话: 被申请人(抵押人):刘某,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东一路八巷15号。电话: 被申请人(抵押人):高某,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东一路八巷15号。电话: 请求事项: 依法请求裁定拍卖或者变卖三被申请人抵押的房屋(1、高某提供抵押以其所有的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沙渠村二层(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08)第G009412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26291号;面积108.91㎡);2、被申请人刘某担保的位于高某所有的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阳崖沟朝阳小区1号楼6单元102号(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10)第G012217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1583号;面积104.40㎡);3、被申请人高某所有的抵押给申请人的抵押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沙渠村三层一幢,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08)第G009416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11699号,面积108.91㎡)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9月10日,被申请人高某以租赁场地为由向申请人贷款150万元人民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6‰,借款期限至2013年3月8日,被申请人刘某、高某和高妮是担保人。2011年9月9日,被申请人高某、刘某、高某与申请人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高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沙渠村二层(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08)第G009412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26291号;面积108.91㎡)作抵押;被申请人刘某所有的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阳崖沟朝阳小区1号楼6单元102号(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10)第G012217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1583号,面积104.40㎡)作抵押;被申请人高某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神木县神木镇沙渠村三层一幢(土地使用证神国用(2008)第G009416号,房产证神木镇字第09111699号;面积108.91㎡)作抵押。双方约定抵押范围为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详细内容以合同为准)。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就抵押房屋前往神木县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抵押登记,神木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1年8月29人出具了神木房他证神木镇第09205699号抵押权证明。 申请人依约发放了贷款,但是被申请人高某将利息支付至2012年11月份,就再未支付下余利息。2013年3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高某也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果。申请人与三被申请人就变卖、拍卖抵押物也无法达成协议,无奈,只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9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请求实现担保物权,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3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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