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杨*,男,1987年05月28日出生,2017年5月25日16时许,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神木市迎宾路十字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0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杨*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犯罪嫌疑人刘*栓,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曾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神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2015年12月27日至2017年12月26日止。2017年5月27日14时许,刘*栓驾驶陕K28*7*Z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保当镇东环路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栓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刘*栓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前罪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与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犯罪嫌疑人薛*峰,男,1989年07月10日出生,2017年5月20日01时许,薛*峰酒后驾驶陕KZ*710号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柳塔镇敏盖兔公安检查站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薛*峰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4.4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薛*峰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薛*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犯罪嫌疑人石*军,男,1984年05月19日出生,2017年4月11日22时许,石*军酒后驾驶陕K3**2H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麟州街第六小学十字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石*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66.4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石*军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犯罪嫌疑人龚*伟,男,1988年01月14日出生,2017年4月22日22时许,酒后驾驶陕KB63*9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神木市大柳塔镇敏盖兔公安检查站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龚*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9.3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龚*伟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龚*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6.犯罪嫌疑人高*,男,1987年8月3日出生,2017年6月6日21时许,高*酒后驾驶陕KYG*6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保当镇大啊包村路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9.5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7.犯罪嫌疑人高*军,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2017年6月17日1时许,高*军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号轻便两轮摩托车行至神木市惠泉路路口南与陕KWY*1*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高*军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高*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8.4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军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犯罪嫌疑人张*,男,1986年09月21日出生,2017年6月4日0时许,张*酒后驾驶陕K1D**6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市“天波大酒店”北侧十字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9.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张*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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