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近日,榆林市政府出台了《榆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新农合患者补助比例在原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提高20%;城镇居民患者起付线由2万元降到1万元,补助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从2017年起,各县市区财政按现有户籍人口每年人均35元的标准进行预算,其中南六县加横山区由市、县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定边、靖边两县由市、县财政按3:7比例分担;榆阳、神木、府谷三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办法》自2017年9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9日止,全市辖区内除享受健康扶贫优惠政策贫困人口等外所有参合(保)城乡居民适用该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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