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名男子酒后留宿朋友家中,趁朋友家人熟睡之际,将其魔爪伸向朋友年仅9岁的女儿。近日,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被告人高某犯猥亵儿童罪案件,一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高某与王某等人一同饮酒后,在王某家中住宿,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某趁其他人熟睡之际,脱掉自己的衣裤钻进同在炕上睡觉的王某的女儿(9岁)的被子里,并趴在王某女儿身上对其实施猥亵,王某听到女儿哭泣醒来后,将被告人高某拉开并报警。 根据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当天晚上,其与王某等人一同喝酒,其醉酒后醒来发现自己在王某家中,看见王某女儿睡在炕上,便心生淫念,脱掉衣服钻进王某女儿的被窝里,双手放在女孩身上,用勃起的生殖器在女孩身上蹭了几下,准备搂着女孩时,女孩大声哭起来,王某醒来看见其在他女儿被窝里,在其脸上搧了几巴掌,并报警。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及其家属自愿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其所在当地的镇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部分村民向法院递交书面材料,以高某视力三级残疾,在当地从事盲人按摩服务,系家庭经济支柱,且一贯表现良好为由,希望法院对高某从轻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以外的方式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触犯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所在的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以及部分村民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高某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来源:榆阳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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