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政发〔2009〕 9号 神木县人民** 关于印发《 神木县人民**行政决策 程序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县**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神木县人民**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县**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ΟΟ 九年三月十九日 神木县人民**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县** 2009年 3月 18日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县**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质量,防止决策失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神木县人民**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决策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市委、市**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县**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县政协的重大建议,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意见; (二)制定或调整县**规范性文件、重大工作方案; (三)制定或调整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县财政预决算、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安排; (五)制定或调整城乡建设和发展、土地利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及其他重点领域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六)制定或调整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科教文卫等重大行业规划; (七)制定或调整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为维护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而需长期采取的重大管制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投资、采购、工程招标、国有资产处置、招商引资等方面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 (九)制定或调整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或调整经济发展区域和产业区域布局; (十)制定或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制定或调整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区划及**政治建设、基层政权建设的重大措施; (十二)制定或调整人事管理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四)县**重要奖惩决定,县**系统干部任免; (十五)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整; (十六)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正确处理经济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决策符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决策原则。反映**,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四)效能决策原则。提高行政决策效能,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 第五条 **重大决策应当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重大决策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县**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一般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需提交**全体会议决定的,按县**工作规则的要求进行。 经县**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决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县**分管领导对重大行政事项作出决策的,事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必要范围内通报决策情况。 第八条 县长代表本级**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县长、县长助理、助理调研员协助县长决策。 第九条 各乡(镇)**和县**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本级**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十条 县**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县**法制、经发、财政等相关部门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有关服务。 第三章 事项准备 第十一条 由县**领导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由县**办公室负责指定决策承办单位。 各乡(镇)**和县**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需要县**决策的重大事项的,经县**办公室和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其自身为决策承办单位。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县**决策的,可以通过县**或县**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做好**重大决策的准备工作: (一)提出方案。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研究形成决策调研报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县**决策。 (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有关乡(镇)**、县直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县**决策。 (三)听取意见。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征求县**代表、政协委员、**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公民、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电话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出台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法律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做出决策。 (七)形成决议。县**单独作出的决策,需经县**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委、县**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县**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县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应由**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八)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做出的决策,应按**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布。上述(一)、(二)、(三)、(六)、(七)、(八)项为必经程序,(四)、(五)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四章 决策审定 第十四条 决策方案提交县**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 提交县**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决策议题,由县长确定。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县**全体会议或县**常务会议审议的决策事项,须报送决策方案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综合反映如下主要内容:决策依据、决策条件、决策风险预测、专家评审意见、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决策建议等。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综合效益分析。必要时可就汇报内容分解形成专项材料,以附件形式提请审议。 对提请审议的决策方案汇报材料,应当按照县**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县**办公室。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两天通知与会人员,常务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需参会人员重点了解的会议材料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 ,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七条 县**全体会议或县**常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半数以上组****员参加会议; (二)决策承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员的询问; (三)分管决策事项的县**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县长在组****员讨论之前原则上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八条 县长根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再次审议或搁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形成文件后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县**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县长或其授权的县**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九条 县**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县长的决定。 第二十条 县**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决策档案,归档内容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作出决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重大决策形成后,由县**相关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决策的执行工作。其中,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应确定一位县**分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领导配合。 县**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确定执行机构,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县**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健全反应灵敏、运行快捷、协调有效、覆盖全县的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机制,并定期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应及时提请县**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二十五条 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县**报告。 决策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应当书面向县**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县**可以根据决策执行机构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紧急情况下,县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同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县**办公室、督查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的督促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专项督查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县**报告督查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办法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决策执行机构违反本办法而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职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一般行政事项决策以及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县长和县**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应当按照合法、科学、效率、公平的原则和有关要求,择优决策,并将决策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县**其他有关领导通报。 对需经上级**批准或县**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后,将相关报告或议案按法定程序报上级**批准或提请县**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县**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重大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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