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酒后容易冲动,神木男子高某某酒后偶然发现被害人车辆,因与其存有过节,怀恨在心,欲意泄愤,遂将被害人车辆放火烧毁。 原来,2014年11月17日凌晨1时许,高某某在家中喝完酒后外出买烟,途中发现张某某的小轿车停放在附近。因此前高某某与张某某存有过节,高某某便欲报复泄愤,随后用一纸筒装着少许汽油,泼在张某某车辆右后轮上,点燃汽油后逃离现场,致使车辆烧毁。 经鉴定,被毁车辆价值人民币1.6万元。现场勘查发现,被毁车辆停放于神木前坡小学东侧院墙外,被毁车辆距小学仅有1.5米宽,且院墙外架设有两根天然气管道,被毁车辆东侧距离5米远的地方为居民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为泄私愤,不顾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最终,依法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