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2日下午神木市人民法院对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查办的我市首例公路客运车辆危险驾驶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的处罚。 被告人刘*于2017年10月7日上午8时许驾驶号牌为陕K*41*0的中型普通营运客车由由花石崖镇出发驶往神木市区,行驶至红解路时被交管大队神盘路中队民警拦截检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32人,超载13人,超员达68%,于是神盘路中队民警将案件移交至交管中队。2017年10月18日我大队对驾驶员刘*依法做出: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驾驶证由A2降级为B1B2;经办案民警对案件进一步调查,该案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11月7日移送至神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交管中队取消了刘*驾驶营运客运车辆的备案资格,变更该车驾驶员。告知刘*所属客运公司即刻解除雇用关系。 然而,12月11日不思悔改的刘*偷着再次驾驶陕K*41*0的中型普通营运客车因为超员1人,未达到超员百分之二十,被神木市交管大队西沟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接大队领导指示西沟中队依法对刘*做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500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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