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虾米# 于 2018-2-13 11:22 编辑 2018年1月23日,正值寒冬季节,执行四庭十名干警在庭长张扬的带领下,就本院出卖的一套房产进行强制腾退。因该房屋在拍卖之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其合同到期日为2018年8月16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按在每年8月16日前一次性缴纳次年房租7万元,但承租人未及时缴纳次年房租,经办案人员多次与其沟通,其亦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限定其于2018年1月14日前腾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本院依法进行强制腾房。 ![]() 在执行干警到达后,承租人及其家属以各种理由阻挠执行。在办案人员释明腾房的相关法律事项后,承租人更是找来一位腿部有残疾之人,试图阻碍执行。见此情形,张庭长向其解释了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如有诉求可以当面提出,不能对抗法院执行公务。承租人此时说出不腾房的理由,“我与原房主实际租赁费为每年58000元,已向法院缴纳了30000元租赁费,并且缴纳了2018年的全部供暖费,其在做生意时,在该房屋中投资了十几万元,希望买受人可以退还部分”。听到此诉求,张庭长与买受人沟通后,买受人愿意退还6000元,承租人亦同意,并承诺三天内腾出房屋。鉴于承租人自愿腾出房屋,经办案人员协商,3天时间有些仓促,给予承租人5天腾房期,承租人承诺按期交付房屋。 2018年1月29日,办案人员如期接收房屋,承租人与买受人现场办理了结交手续,并当场给付承租人6000元。至此,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皆大欢喜。而作为一名在执行战线上的普通工作人员,最朴实的愿望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神木市人民法院马安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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