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山东7月20日电 近日,由郯城县院提起公诉的郯城县公路局原副局长姜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姜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经郯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03年1月至2010年2月,被告人姜某在担任郯城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基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郯城县公路管理局沙墩公路占等工程承建人王某、王某某等人贿赂款共计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9年5月17日,被告人姜某违反郯城县公路管理局关于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私自将郯城县公路管理局的鲁Q34001公务用车给其妻子谢某(无驾驶证)驾驶练车,谢某驾驶该车练车时,在205国道891公里+9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万元。事发后,被告人姜某已自行承担了该交通事故相应的民事赔偿费用。郯城县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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