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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 公路清障施救终于有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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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风破晓 发表于 2010-7-21 10:33:5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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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由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公布的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开始执行。这一收费标准根据路况和车型的不同,对公路清障施救中的拖车费和吊车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该收费标准确定了10公里以内的拖车费基准价和超出10公里的收费标准。根据这一收费标准,如果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需要清障施救时,其拖车最高费用一类车10公里以内为400元,五类车为1500元;10公里以上一类车收取每公里15元的拖车费和5元的空驶费,五类车分别为50元和13元。 收费标准还确定了吊车收费标准。在高速公路,吊车费30公里以内基准价一类车为1000元、五类车3750元,两小时以上作业按每小时最高600元收取超时作业费。 该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收费标准规定,一般道路按不高于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80%执行;城市道路按70%执行。对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夜间加收10%、冰雪路段加收20%、夜间冰雪路段加收25%、隧道内作业加收20%的比例加成。 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为此专门发出了《关于规范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的通知》。通知要求,公路清障施救要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除因事故不能自行驶离而影响交通的事故车辆外,其余车辆实行自愿有偿服务。 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服务实行资格准入,交通和公安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的资格,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发《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企业只有在取得上述资格后,方可实施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 通知要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清障施救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说,鉴于我省地域特点差异较大,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省定收费标准的原则下,制定本市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长期以来,事故救援领域一直没有统一收费标准,垄断服务、强制服务现象严重,“天价”拖车费、吊车费新闻不断。今年3月25日,宁夏车主王学宝驾驶大货车行驶在商洛市境内时,后挂车的4个轮胎突然爆裂着火。这次简单的事故处理使他付出了4万多元的处理费用,加上丢失的货物损失总共6万多元。此事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我省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对涉嫌违规的商洛市交警部门进行了查处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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