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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这点事儿 发表于 2018-3-23 19:52:3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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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

犯罪嫌疑人郭*,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曾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0年1月8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11月23日19时许,郭*再次酒后且无证驾驶陕K*0**P号“长安牌”小轿车,在神木市二郎山大桥西侧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郭*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46.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

犯罪嫌疑人马*军,男,1969年09月07日出生,2017年12月09日22时许,马*军驾驶蒙K**6**号“奔驰”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吊桥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军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9.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已依法吊销马*军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3

犯罪嫌疑人艾*周,男,1987年09月27日出生,2017年12月6日21时许,艾*周酒后驾驶蒙B**9*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公司二号桥中段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艾*周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艾*周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艾*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

犯罪嫌疑人高*云,男,1982年04月03日出生,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高*云酒后驾驶蒙K9*9P*号黑色“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市店塔镇“假日烤吧”门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云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9.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云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5
犯罪嫌疑人刘*钧,男,1972年01月14日出生,2017年11月29日22时许,刘*钧酒后驾驶陕KFL6*9号白色“利亚纳”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公安局西沟公安检查站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钧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9.1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刘*钧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6

犯罪嫌疑人赵*佩,男,1982年04月29日出生,2017年12月24日23时许,赵*佩酒后驾驶蒙K*Q**0“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神木市店塔镇“龙超商务宾馆”门口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佩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72.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赵*佩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7

犯罪嫌疑人马*伟,男,1989年06月07日出生,2018年1月2日20时许,马*伟酒后驾驶陕K***7*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神华路中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马*伟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1.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马*伟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神木公安

独占鳌头 发表于 2018-3-23 20:59:0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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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070307 发表于 2018-3-23 21:47: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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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小胡同 发表于 2018-3-24 07:34: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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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的自由 发表于 2018-3-24 08:42:0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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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空无语 发表于 2018-3-24 09:31: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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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空无语 发表于 2018-3-24 09:31: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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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空无语 发表于 2018-3-24 09:31: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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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空无语 发表于 2018-3-24 09:31:3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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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空无语 发表于 2018-3-24 09:31:4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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