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虾米# 于 2018-4-17 14:27 编辑 神木法院借"限消令"成功化解一起大型煤化企业拖欠律所代理费纠纷案 来源:神木市人民法院贺晓东 李军 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收到一户大型煤化工企业代理人发来的一条申请“解禁”短信:“李法官您好,鉴于我公司欠西安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费40余万元,我公司已提交支付申请,因此我们请求把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限制高消费的名单中撤出……” ![]() 据悉,西安某律师事务所与该国有控股的煤化工企业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律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胜诉后支付律师代理费40余万元,该律所按约定完整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该煤化工企业久拖不付,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该大型煤化工企业置之不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向该煤化工企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该企业负责人置若罔闻,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未果,后深入一线调查发现其有履行能力而规避执行,该院遂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次日该煤化企业的法人代表坐飞机遭禁后,主动派员交清执行等费用并请求“解除限高”等措施,至此律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该案也得到顺利化解。伴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律师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推动者,我们也应该最大限度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力促人权事业向纵深发展。 为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今后,神木法院将高悬“限消令”这把利箭,让赖账者举步维艰、寸步难行,最后只有欠债还钱这条路可走。 法官评析: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2010年制定的《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新规定一个突出变化即是明确将限制高消费拓宽至一般消费。比如乘坐G字动车组列车和一般动车组列车就被纳入限制范围。另一个重大变化即是明确禁止单位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从中看出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今后“限高令”这一措施必将常态化。 法规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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