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虾米# 于 2018-5-2 16:51 编辑 “你好,是法院执行庭李法官吗?我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某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后工程投标受限,现委托我来法院还钱,请求法院解除限制措施”,近日,神木法院执行一庭办案法官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 ![]() 今年以来,神木法院不断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通过在被执行人居住地失信曝光、悬赏执行、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以及招标从业活动受限制。 来源:(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李永堂) |
雷晓艳 发表于 2018-5-3 11:37 找到了钱要回来是法院的功劳,找不到钱要不回来法院也无伤大雅,拖着就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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