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这点事儿 于 2018-5-25 11:35 编辑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袁*勇,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2018年3月11日22时许,袁*勇酒后驾驶陕K*k**4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神木市河畔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袁*勇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1.1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袁*勇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袁*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犯罪嫌疑人刘*平,男,1984年09月20日出生,2018年2月27日21时许,刘*平酒后驾驶无号牌“蓝野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神木市五龙口大桥中段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刘*平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犯罪嫌疑人苏*清,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2012年2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于2013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府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于2018年3月8日10时许,醉酒驾驶陕KCQ*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石店路泥河村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苏*清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4.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4、犯罪嫌疑人宋*珍,男,1968年02月21日出生,2018年2月4日20时许,宋*珍酒后驾驶陕KWM***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铧山大桥中段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宋*珍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3.9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宋*珍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5、犯罪嫌疑人李*岗,男,1986年6月14日出生,2018年01月24日22时许,李*岗酒后驾驶陕KYF*8*黑色“江淮”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铧山路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岗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6.3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李*岗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依法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6、犯罪嫌疑人石*,男,1984年09月15日出生,2018年02月02日2时许,石*酒后驾驶陕K*M**7“起亚”牌小型越野客车行至神木市碾房湾收费站在等待缴费过程中睡着了,被巡逻民警发现叫醒后对其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对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50.5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限制石*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7、犯罪嫌疑人庞*清,男,1970年07月12日出生,2018年2月1日20时许,庞*清酒后驾驶陕K*L***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神木市孙家岔镇“笑娥洗车店”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庞*清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4.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限制庞*清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来源:神木交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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