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虾米# 于 2018-5-31 09:35 编辑 近日,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三庭通过执行和解,执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王某因欠出租人高某房租长期未支付,高某将王某起诉到神木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高某租金15842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该庭收到执行案件后,执行员在立案后十日内向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王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即对被执行人启动网络财产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实际有一辆奔驰车,执行员与被执行人调查时,被执行人予以认可,法院裁定将王某实际所有的奔驰小轿车予以扣押;鉴于车辆折旧率高,人民法院及时准备启动对涉案车辆的评估、拍卖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拍卖裁定。被执行人王某看到对抗无效,主动与执行人员见面,请求人民法院组织与申请人执行和解。战机稍纵即逝,执行员主动联系申请人,展开调解工作,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王某分两期偿还房租158422元,2018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将最后一批执行款交付申请人,案件完部执行完毕。 该案通过执行和解,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避免了评估、拍卖程序,既节约了有限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双方当事人预期损失。(来源:神木法院执行三庭 刘小瑞)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陕ICP备13001875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