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现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平,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2018年3月11日21时许,李*平酒后驾驶陕K*8**X号“东风标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二郎山大桥西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3.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李*平所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犯罪嫌疑人王*平,男,1980年07月02日出生,2018年3月23日21时许,王*平酒后驾驶蒙K*1*1W号“北京牌”灰色小型轿车,在神木市麟州街北转盘“同丰市场”十字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王*平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犯罪嫌疑人郭*慧,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曾因犯诈骗罪被神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又于2018年3月16日20时许,醉酒驾驶蒙K6*8*7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孙家岔镇新伙盘小组路上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郭*慧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2.8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郭*慧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4、犯罪嫌疑人贾*鹏,男,1989年09月07日出生,2018年3月27日20时许,贾*鹏酒后驾驶陕K4*2*9号“桑塔纳”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孟家沟村附近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贾*鹏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4.0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贾*鹏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贾*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5、犯罪嫌疑人李*龙,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2018年04月14日21时许,李*龙酒后驾驶陕K6*4*0白色“丰田”牌小型越野车,在神木市纬一路水龙建材市场门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龙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9.4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李*龙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依法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6、犯罪嫌疑人赵*,男,1975年04月16日出生,2018年03月14日23时许,赵*酒后驾驶冀F*A*9*“吉利”牌小型轿车行至神木市店塔镇广场路岔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赵*所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依法限制赵*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7、犯罪嫌疑人张*富,男,1975年12月03日出生,2018年3月21日14时许,张*富酒后驾驶蒙K*F***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柳塔镇敏盖兔公安检查站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富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5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吊销张*富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依法限制张*富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犯罪嫌疑人赵*卿,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2018年2月27日21时许,赵*卿酒后驾驶蒙K*9**8号“哈弗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大柳塔镇神东吊桥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赵*卿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1.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赵*卿所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并限制其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9、犯罪嫌疑人李*平,男,1980年06月05日出生,2010年9月4日因聚众赌博被神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8年3月21日21时许,李*平酒后驾驶陕K**49*号“马自达牌”蓝色小型轿车,在神木市店塔镇购物中心路口处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李*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1.7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李*平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0、犯罪嫌疑人高*平,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5年7月被神木市公安局麻家塔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又于2018年4月6日21时许,醉酒驾驶陕KN**1*号灰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神木市麟州街神华路路口处时,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高*平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1.8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吊销高*平所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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