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红墩界镇的民居。2007年,西安地调中心在红墩界镇、海则滩乡、黄蒿界乡发现700平方公里的煤田。
三家获取探矿权公司信息一览表 还原陕西靖边“北三社”煤田“私有化”,是个惊心动魄的过程。 这片700平方公里的煤海,被三家民营公司“北京事通恒运公司”、“北京联众博通科技中心”、“陕西亿华矿业3家公司”,获得其中580平方公里的煤炭探矿权。 过程中,他们突破了种种的政策限制,包括国家发改委的总体规划限制,中石油的油气避让限制,国土部的暂停审批探矿权限制。 当地盛传,能帮助民营公司突破限制的,是一位周姓商人。3家公司获得探矿权后,随即转让,获利超百亿。 如今,公司相关负责人,国土部相关官员等已被带走调查。 从西安向北,沿包茂公路行驶450公里,接近毛乌素沙漠南缘,是贫穷的陕西靖边县北三社——红墩界镇、海则滩乡、黄蒿界乡。当地人在黄色风沙里种植玉米、沙棘树等,人均年收入不到1万元。 而在那片丘陵下,蕴藏着巨额财富——700平方公里的煤海。新京报记者调查发现,有3家民企涉嫌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其中580平方公里的煤炭勘探权,向国土部门缴纳“低廉”价款后,随即转让公司股权,获利上百亿。 一位业界的知情人士称,违规审批这么大规模的煤田勘探权,非一般人能为之。 据多个消息源证实,三家民企中数名负责人已被抓,负责最初运作此事的靖边县原政协副主席王明光、靖边国资矿业公司法人王志东等亦被控制。 此案并未终止,更多官员涉事被调查。国土资源部原矿产开发司司长贾其海,已于去年11月接受调查,如今已移交司法机关。多个消息源证实,贾落马的直接导火索,是违规审批靖边这三块煤田。 反常的探矿权审批 3块煤田的预查没有做完,还隔着普查这个环节,国土部就批了详查,业内人士认为“审批很不正常” 一个数十米高的井架耸立在麦田里,中间安装着钻机和吊机。轰鸣的马达响声中,一根数百米长的铁管从地下抽出。历时数日的钻探有了收获,在探入地下600米左右的铁管中,工作人员发现有2米多高的煤芯。 “那都是优势动力煤。”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说。上述场景是2006年他和同事在靖边县找煤田时的工作场景。当时,他们受到的是中国地质调查局西安地调中心的委托。 这个项目由国家出资,是国土部“西北大型煤炭基地后备调查评价”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名为“陕西靖边县红墩界-海则滩地区侏罗纪煤田远景调查”。 所谓远景调查,是煤炭勘探中的最初环节,调查较粗,仅为摸清家底。工作人员在靖边方圆700公里处,打了三四个洞,发现了煤层,厚度约2.3米,煤田资源量大致36亿多吨。 2007年9月,西安地调中心对外公布所发现的煤矿。 但蹊跷的是,有3家民企在地调中心公布前2个月——即2007年7月25日,已获得国土部批复的详查勘探权。 国土部网站显示,国土部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批准三家公司获得红墩界(265.55平方公里)、黄蒿界(120.58平方公里)、海则滩(200.11平方公里)3块煤田的“详查”探矿权。 这三块煤田都在西安地调中心新发现的煤田范围内。 三家获批的公司是北京事通恒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事通恒运”)、北京联众博通科技中心(简称“联众博通”)、陕西亿华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亿华矿业”),均为民营股份制公司。 陕西省国土厅勘查处处长魏雄斌听闻后,表示诧异,认为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就好比盖大楼,没打地基,怎么能先盖楼。” 中国的煤炭勘查分为4个阶段,预查、普查、详查、勘探。西安地调中心实施的远景调查,只是预查阶段。 “预查还没有做完,国土部就给他们批了详查。”陕西省一业内人士称,这个审批很不正常,国家的远景调查(预查)尚在进行,地下什么情况还未知,属于空白地块,怎么能协议出让详查探矿权? 连说三个“不可能” 工商资料显示,“亿华矿业”2006年6月才成立,但2005年6月已获得探矿权,陕西省国土厅官员评价“不可能” 随着调查深入,这3家公司的探矿权证还存在更反常的现象。 记者通过陕西省国土厅网站,查询探矿审批信息,发现这3家公司在2005年5月和6月,已从省国土厅获得上述3块煤田的详查探矿权,比西安地调中心公布新煤矿的时间早了2年。 在该网站,“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的探矿审批信息页面显示: 靖边县红墩界地区煤炭资源详查,探矿权人为“事通恒运”,许可证号“0100000710806”,许可证起始时间“2005年5月1日”。 靖边县海则滩地区煤炭资源详查,探矿权人为“亿华矿业”,许可证号“0100000710807”,许可证起始时间“2005年6月1日”。 靖边县黄蒿界地区煤炭资源勘查,探矿权人为“联众博通”,许可证号“0100000710808”,许可证起始时间“2005年5月1日”。 而更为吊诡的是,工商资料显示,“亿华矿业”在2005年6月还未成立,该公司成立时间是,2006年6月。 记者就此致电陕西省国土厅勘查处处长魏雄斌。魏雄斌在电话里说,“不可能。不可能。不可能”。随后表示,他去查了之后才能回复。 靖边县发改委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靖边县政府是于2007年,委派靖边县国资矿业公司到北京运作,申请红墩界-海则滩800平方公里煤田探矿权。但不知是何原因,审批回来的结果中,出现了这3家民营企业,并获得其中3块煤田的探矿权。 对于省国土厅网站上许可证的起始时间为“2005年”,他表示也不知情。 记者联系靖边县国土局局长,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历史遗留问题? 国土部规定从2007年2月起不再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3块煤田以“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规避了这一规定 靖边县国资矿业公司的法人代表是王志东。其父王明光,是靖边县政协原副主席,当地数一数二的亿万富豪。 王明光曾是靖边采油公司总经理,还经营着一家天然气公司。据当地官员透露,去年10月,他被纪检部门带走调查。 中国的探矿权申请,需经县市、厅、部等国土部门层层审批。靖边县国资矿业公司2007年去“北京运作”探矿权申请,会遇到两个政策门槛。 首先,省国土厅不再审批大型煤矿的探矿权。 国土部2005年9月30日的通知显示,“超过30平方公里(含)的煤田,探矿权申请由国土部审批。” 其次,国土部从2007年2月起,不再受理新煤炭探矿权。 那年2月,国土部下发通知,为了防止煤炭勘查投资过热带来产能过剩,从当年的2月2日起,全国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此后,2009年、2011年国土部又两次发文,将探矿权暂停新办期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2007年正是煤炭市场火爆的时期。”一名业内人士介绍,最火的时候,一吨煤坑口价达到800元(未含税),也随之炒高了探矿权价格。直到2012年,煤炭才逐步降价。因为煤炭市场火爆,国家暂停了探矿权的审批。 记者调查发现,靖边红墩界-海则滩地区的探矿权,是以“历史遗留问题”的方式申请下来的。一名内部人士称,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获批,“上述看似不正常的审批,实际上都是为了规避国土部的规定。” 记者获得一份陕西省国土厅的内部文件,里面记录着由国土部颁发探矿权证的煤矿信息,其中就有红墩界、黄蒿界和海则滩。 这3个煤矿项目简介中均提到,“它们是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勘查项目。该探矿权申请为《关于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0号)下发前形成的历史遗留项目,已向部领导请示,李元副部长、汪民副部长已圈阅。” 陕西省国土厅一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这就能解释为什么省国土厅网站上3个探矿权证的起始时间为2005年5月和6月,“如果不把这个时间提前于2005年9月,那国土厅也不能接受3家公司探矿权申请。”但在2005年,还没有人发现这片煤田。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李元于2008年退休。2011年6月,李元被宣布“双开”(开除党籍、公职)。有媒体报道,李元或涉国土资源报前社长刘允洲案,刘允洲此前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双规”。 后补普查是“特例”? 拿着详查探矿权证,却做普查,专业人士分析是为了获得普查报告,以进行评估备案,进而进入二级市场转让 关于这3张探矿权证的疑点,并未结束。记者获得这3块煤田的评估报告,发现它们的普查工作始于2009年。 按正常流程,发现煤矿后,应先普查,探知煤矿基本情况后,形成普查报告,交国土部备案,国土部请评估公司根据报告,估值探矿权的出让价款。 为什么这3块煤田先获得详查探矿权证,再进行普查? 4月1日,记者到陕西省地矿局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以下简称“西勘院”)了解情况。“西勘院”是对红墩界、海则滩两块煤田普查的机构。 “西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于2009年接到“事通恒运”、“亿华矿业”两家公司委托,对煤田普查。2家公司当时出具的探矿权证是“详查探矿权”。 拿着详查探矿权证,却做普查,当时“西勘院”对此没提出异议。一位朱姓工作人员说,详查权人对普查工作不认可,有回头再做的情况,“但这是特例,很少发生。” 记者查阅陕西省、国土部探矿权审批公示信息,在2007年之前,上述煤田均未获批过“普查探矿权”。即是说,不是公司对普查不认可,才进行普查。 “西勘院”原副总工程师高满忠具体负责对上述煤田的普查实施。他们陕北煤项目部从2009年起,到2012年,先后为红墩界、海则滩煤田完成了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的勘查工作。 另一块煤田“黄蒿界煤矿”的普查,是由“联众博通”于2009年1月委托宁夏矿业公司实施,于2009年10月完成。 2009年下半年,上述3家煤矿的普查报告均交由国土部,完成了最后的备案。2010年,国土部据此委托机构评估。次年,3家公司缴纳出让价款。 探矿权也属于用益物权,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可申请,一旦获批,便可依法转让,从中获利。但是,转让的前提必须要手续齐备,并向国土部门缴纳相应价款。 陕西省煤矿界一人士分析,2011年这3块煤田才具备在二级市场上转让的条件。此前虽获探矿权证,但没备案,所以无法转让,更无从获利。 转手获利上百亿 3家公司缴纳了不足10亿元的协议出让价款后,旋于第二年转让公司股权,其中2家公司获利上百亿元 国土部公开资料显示,国土部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探矿权转给了三个公司,并令其缴纳资源价款。 2010年,“事通恒运”、“亿华矿业”、“联众博通”缴纳的价款分别是5.7亿多元、2.99亿元和1.67亿元。 按规定,只有三种情况,出让探矿权不用招拍挂: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矿产地;整合并扩大开采的区域;为危机矿山寻找替代资源的项目。其余情形,均须招拍挂。 上述三块煤田并不吻合协议出让的条件。 记者从陕西省国土厅的一份内部文件里,找到协议出让的理由。 该文件记录着由国土部颁发探矿权证的煤矿信息,其中关于这3个煤矿的简介里均提到,“该探矿权申请区域为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因该探矿权申请项目为历史遗留项目,以协议方式出让该探矿权申请。若批准该探矿权申请,按规定缴纳相应的探矿权价款。” 记者获得省国土厅的另一份文件,解释了何为“历史遗留项目”,即指“此前省国土厅依法受理的探矿权申请,因国土资源部政策变化审查中止,后2007年8月3日国土资源部作为遗留问题以国土资厅发[2007]434号复函同意以协议方式处置。” 这3家公司缴纳了“低廉”的协议出让价款后,旋于次年2011年,转让公司股权,其中2家公司便获利上百亿。 红墩界煤田所属的“事通恒运”,转让90%股权给泛海集团,作价78亿元;海则滩煤田所属的“亿华矿业”,转让70%股权给永泰能源公司,作价34.3亿元。 黄蒿界煤田所属的“联众博通”情况特殊,该公司将探矿权转让给陕西元盛煤业公司。“元盛煤业”和山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具体价格,目前不知。 非一般人所为 拿到这片煤区的探矿权,需打通国土、中石油、发改委等部门,牵线人“能量绝对不小” 靖边“北三社”700平方公里煤田,公布于2007年。也就在这一年,有3家民营公司从国土资源部拿到“详查探矿权”。这让业内人士惊诧。 “因为这一行里有许多关系需要打通。”当地一名业内人士说,即便那些有能力的人去运作、去申请,没有三五年,也拿不下来。 记者调查发现,这片煤区探矿权比其他地方的更难申请。 靖边县发改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靖边属于国家规划矿区,而红墩界、海则滩、黄蒿界所处的位置为榆横矿区南区,目前仅批准榆横矿区北区的总体规划,南区规划至今尚未获国家发改委审批。 按照上述国务院文件,总体规划未获批,就不能批准探矿权。 另一个难以获批的因素是,这片煤区处于中石油长庆油田采气带,如果要申请煤炭探矿权,还需与中石油协商,双方签署安全避让协议,方可进行。 事实上,就在这片煤田被发现的2007年左右,中石油就宣布在那里建巨型储气中心。若在此地设立煤矿,势必会影响储气中心的建设。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曾给这3个探矿权写过批阅的李元,在担任国土部副部长之前,曾在石油系统工作。他曾任部长秘书、外事司副司长、中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职。并于2008年5月起被聘任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 “能够打通国土、中石油、发改委等部门,能量绝对不小。”陕西一煤老板说。 在靖边,流传着一种说法,某周姓商人为上述公司牵线,获得三个煤田探矿权。 多个消息源证实,靖边商人朱小红牵线,将周姓商人介绍给三家公司负责人。朱小红为2004年“靖边豪赌案”主要嫌犯。案发后,朱小红被刑拘,随后不久即被保释出监。 记者调查发现,2007年7月25日,与上述3块煤田同日批复探矿权的,还有陕西绥德河底地区36.5平方公里煤田普查权。这个煤田的探矿权人为“靖边县安泰鑫投资贸易有限公司”。 朱小红持股该公司的50%股权。 公司高层多人被查 3家民企高层多人被查,涉及此事的靖边国资矿业公司的王志东及其父也被带走调查 靖边国资矿业公司2007年去北京“运作”探矿权,虽然700平方公里的煤田被一分为四,且其中约580平方公里的煤田探矿权被3家民企获得。但是,在2009年,靖边国资矿业公司也获得剩余的189平方公里煤田的探矿权。 所不同的是,靖边国资矿业获得的是“普查探矿权”。 同样,在省国土厅的网站也能查到,靖边国资矿业公司先是获得省国土厅的“普查探矿权”,起始时间也是2005年6月。同样,比西安地调中心公布于媒体的时间早了2年。 去年2月,审计署开始对陕西省国土厅的煤炭探矿权进行调查,要求省国土厅出具受理、并审查探矿权的相关材料。 省国土厅对此进行了情况说明。这份说明称,“由于探矿权申请审查中止,没有形成探矿权,受理审查材料没有归档。目前已过十多年,办公室多次搬迁,工作人员更换,原办理人员已去世,虽经多方努力,仍没有找到当时受理的有关材料。”落款日期:2013年8月9日。 在两三个月后,王明光和原靖边国资矿业公司法人代表王志东,被带走调查。 “联众博通”法人代表林学荣,温州平阳人。其弟是林学飞。两兄弟是百泰投资公司的股东。 林学荣还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这个基金会是由外交部主管的社团法人。 百泰投资近年来投资石油、煤炭、医药、影视、网络媒体等多个产业。他们的投资领域包括俄罗斯能源、入股大公网等。 据内部人士称,已有很久没有见过林学荣了,听说已被带走调查,至今没有消息。 “事通恒运”原董事长董江元,既是陕西江元实业董事长,也是陕西黄陵县的煤老板。他和“亿华矿业”的法人代表张玉禄,20多年前在黄陵县相识,当年张玉禄在黄陵从事建筑生意,也由此发家。 张玉禄此前主要经营三星建工集团、陕西恒达房地产两家公司,此后涉足金融投资、医药等领域。 靖边县多个政府机关人士称,张玉禄曾在靖边接了很多工程,包括县城道路等政府工程。 据上述一位股东称,张玉禄、董江元等人已于去年被中纪委带走调查,至今没有消息。 来源:新京报 |
“陕北油田案”被定义为全国最大民告官的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涉案金额逾50亿。1994年,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各县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投资者一度与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并引发诉讼。 1994年4月13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与陕西省政府签订了一份石油开采协议(“4·13协议”)。该协议规定,从中石油长庆油田分割出来1080平方公里的矿区给地方,并允许延安和榆林的各县参与开发。不久,各县由于缺乏资金,开始招商引资。由此,大批外省的私人资本和当地的农民开始投资油井。中央一台每晚热播的电视连续剧《温州一家人》中周万顺就是是这批外省投资者的典型写照。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 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是他们实际投资的20%。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投资者们声称在收回油井、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是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陕北油田案的主办律师朱久虎被靖边县警方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非法集会”罪名刑事拘留。此案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一周年来,建立有限政府、透明政府、服务政府的理想已经露出希望的曙光。但由于《行政许可法》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政府的审批权力,原来坐拥巨大权力的一些既得利益部门和官员,自然不会甘心,因此需警惕新一轮的行政权力扩张冲动。 政策 1993年,陕西省榆林地区行署颁布了《榆林地区石油矿产资源勘查、钻采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榆林地区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委员会(油气管委办)是榆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全区石油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整体规划和滚动发展计划,具体钻采方案的制定及钻采井位的审批……钻采石油的井块和区块的具体审批程序,在地区油气管委办审查批准后,钻采单位持批件到地区矿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手续。” 《暂行办法》中明确:“按程序获得石油资源勘查、开采批准文件和采矿手续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这个暂行规定中,明确说明榆林地区矿管部门可以办理石油采矿许可手续。“从法律上讲,地区矿管部门如果没有国家委托或授权就办理采矿手续,那它肯定是越权了。但不管地方政府是否越权,广大投资者采矿许可证是按程序真金白银从一级政府手中买来的。”作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人的委托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啸对《商务周刊》说。 尽管都说他们有这个采矿证,但接受采访的陕北农民中没人能够拿出来。他们的解释是,2003年8月,他们一夜之间被政府从山上赶了下来,什么东西都没让带。“事实上不光这些投资人拿不出来,我们在当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也调不出来。”胡啸说,再退一步,即便投资人手里没有采矿许可证,按照“4·13协议”与投资人联营的县钻采公司也是被授权可以采矿的,“因此陕北这些农民投资人的采矿许可是有法律依据的,不是非法的”。 1994年4月,原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陕西省政府签署了“4·13协议”,这份协议允许陕西省政府与在陕北的中石油长庆油田合作在规定地段开发油田。协议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为支持陕北地方经济发展,从当地各县钻采的实际出发,拟从长庆局依法登记的工业带勘探范围内划出约500平方公里,由安塞等6县组织开发;从延长石油公司依法登记的区域内划出约580平方公里,由延安等7市县组织开采。 这是此后8年里延安、榆林各县钻采公司及其联营公司开采本地石油的最重要依据。“4·13协议”同时明确,区域界定后,在长庆油田、延长油矿登记的范围内进行共同开发和划给地方单位开发的探矿权、采矿权保持不变,经国家和管理部门批准后,由长庆油田、延长油矿与有关开发实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报国家油气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从这份协议可以看出,陕北油田的探矿和采矿权一直是属于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各县的开发实体,也就是各县的钻采公司,是受长庆和延长的委托进行开采石油。 开采有了这一政策的支持,延安、榆林地区各县成立了15家钻采公司,他们成立时的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贷款。但不久县属国有钻采公司就大部分陷入亏损,有的面临破产。眼看这些拥有长庆油田和延长油田采油授权的公司举步维艰,一些县政府开始出台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投资商以与钻采公司联营的方式进入陕北开采石油,这其中主要是外省私人投资者。 此后,陕北地方政府利用这一资源开始大规模招商引资。据了解,在1997年之后,陕北各产油县成了私营石油经济的大舞台,石油产业生长为地方政府的经济支柱。 据官方统计,到1998年底,延安、榆林地区各县石油开发总投入已达50.5亿元,其中联营企业32.9亿元,共钻井5561口,年产油量达到168万吨。石油开发收入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80%,6年增长了50倍,农民的人均年收入从1040元,上升到17000元。 投资者们一般是与县政府签订一个《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合同多为5年、8年,甚至无限期。在本刊找到的一份靖边县1994年关于合作开采石油的有关规定上这样写道:“油井合作开采期限由原回收投资后开采5年改为长期合作开采,资源采完后油井设备交归县上。原定五五分成的合作5年后改为县分四成,投资方分六成。” 联营开采的方式大多是县政府参与分成的依据,但实际上县政府并不出资,全部由投资人出资并承担风险。靖边县规定,投资商每占用一平方公里打油,要向政府交8万元。安塞县则规定,一口井打出油后要交11万元。到1996年,引进外来投资开发石油在陕北达到一个高峰,有1500多家公司涌入延安、榆林地区开采。 “‘4·13协议’上所说的委托授权是个模糊的说法,因为采矿权的获得很严格,这里没有把它说清楚,是为了不与《矿产资源法》冲突。但你给投资人一个井块和坐标,是用来干什么的呢?那不就是开采石油吗?”胡啸反问到。 投资人与地方政府签订《关于合作开采石油资源协议书》后,即开始申请井位,投资打井,在这个过程,油井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自然就归投资人所有。对于这“三权”,地方政府与投资者争议不大,因为在此后的强行收井阶段,政府也始终承认投资人有油井的“三权”。 拥有采矿权间接授权和完整的油井“三权”的投资人,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引导下,开始大干快上。时间到了1999年,这是具有分水岭意义的一年。当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并根据联营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划转、收购、兼并资产入股等多种方式并入陕西延长石油工业集团。 然而,不幸的是,陕北当地大部分“油老板”的油井及“三权”正是在1999年和2000年获得的。据延安和榆林的官方统计,到2000年底共引进私人投资者1039家,打出油井4473口,形成原油生产能力100万吨,有效投入资金55.5亿元,上交税收11亿多元。石油给延安、榆林两市带来的财政收入分别占当地财政总收入80%和27.8%。 胡啸说:“据我了解,1999年之后,一些县不仅仍在大规模的招商开采油井,而且采矿许可证仍在发放,采矿权和油井也允许买卖。” 任光明和渠斌文都是1999年在靖边县政府继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进行招商引资之时成为油井投资人的。“当时政府鼓励我们当地人投资,所以我和宝鸡的几个朋友注册登记了一家宝钛实业公司。开始和政府签的合同写的合作开发期是‘长期’,我们先后投入了540万元的资金,打了6口井,其中只有两口是干井,另外4口井合计日产量约5.7吨。”渠斌文介绍说,“2000年,我们公司又重新登记,把合作期缩到2006年。” 记者看到,公司营业执照上确实标明宝钛公司的经营期限是到2006年10月15日。但事实上,2003年6月,当地政府开始收回“三权”。按照政府的补偿方法,渠斌文投资540万元打的6口井最后只得到了140万元的补偿。 收购开采陕北石油风险最小的1994—1999年,投资者主要来自外省和本地的党政司法机关。此后,随着石油价格的上升,国家开始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原油流通秩序。 1999年夏天,国家经贸委等5部委和陕西省政府,就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等情况写成了调查报告,报告指出:“目前陕北地区实际形成了三类不同的石油开采公司,一是具有油气开采资质条件的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二是地方各县成立的钻采公司,三是通过招商引资进入陕北地区从事石油开采的联营公司。” 报告指出,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国家对石油资源的勘探、开采、审批实行一级管理,但事实上,陕北部分县在组织石油开采过程中,给相当一部分投资商办理了可直接从事钻采活动的证照,并作为联营企业给予开采油区。 报告认为,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停止和纠正允许投资商参与石油开采,严禁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要坚决停止和杜绝越权审批油田及井位的行为。 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后,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陕北地区是中国石油工业持续发展地区之一,具有重要战略地位,整顿这一地区石油开采秩序,事关生产流通秩序的全局,也是管住源头的重要措施,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从严整顿。 1999年10月,国家经贸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文件“国经贸石化(1999)1239号文件”,即印发《关于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情况调查的报告》的通知。1239号文要求,陕西省政府要抓紧部署和落实规范陕北地区石油开采秩序的意见。所以正在非法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的钻井、测井、试井、压裂、修井等作业必须立即停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清理自己的施工队伍,在12月31日前无条件撤出。 事情出现如此逆转,按照国土资源部一位长期从事石油研究的专家在接受《商务周刊》采访时的解释,“最初国家是一片好心,但随着石油价格飞涨,地方感觉给得少,又向国家和中石油索要更多的油田。在中石油拒绝了地方的无理要求后,地方就和中石油打赖,大量引进民营资金抢占油田。这样上千家的民营石油开采公司在陕北采油,甚至越界开采。形成了混乱的局面。” 地方政府是否真的索油不成而放任投资者抢占国有油田,我们无从得知,接下来的事实是,“1239号文件下发后,陕西省的有关部门并没有进行公布或下达,没有告知普通投资者”。胡啸指出,“一些党政司法部门的投资和一些与政府高层有密切关系的大投资者,纷纷在政府继续招商的大好氛围掩护下退出,这时进来接盘的就是陕北当地农民。” 到2001年,陕北油田的投资者大部分已被置换成当地农民为主体。 2002年9月11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延安市吴旗县私人采油事件。受国务院委托,国家经贸委、监察部等有关领导分别到陕西督查石油整顿,要求立即收回个人油井收益权,严厉查处有关领导参与非法采油行为。 巨大的压力向陕西省官员逼近,2002年10月15日,陕西省政府由省长主持在吴旗县召开了整顿石油开采汇报会,会上决定彻底取缔所有联营开采石油的公司,收回他们的经营权、开采权。 11月,整顿方案出台,并以榆林、延安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下发之前,两市又组织财政、税务等部门开会研究收回油井的方案。 “这些通知和方案应该都存在,但联营公司的投资人根本就没见过。从1999年之后,我知道的第一份明示的收井文件就是2003年5月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收回联营单位油井收益权的紧急通知》。”胡啸所说的明示,就是指它下发到每个钻采公司和联营公司。 2003年6月13日,榆林市召开紧急会议,市长王登记主持会议,并在会上强调,信心就是决心,进度问题就是态度问题,到了关键时刻,必须下大决心,一鼓作气,彻底拿回“三权”。有资料显示,王登记在会上提出三点:一,先接管后清算,一次清算,一步到位,原投资者彻底退出;二,严格执行无偿收回政策,凡投产满5年、投资收回的油井无偿无条件收回;三,产量核定要以历史测产、上缴原油、纳税票据为依据,决不能重新测产。 榆林市委组织部长刘培仓在会上强调,收回“三权”工作要破釜沉舟、背水一战,各级领导必须冲锋在前,以身作则,决不能逃避退缩。他指出,因为工作不力,已经处理了两名县级干部,“下一阶段,凡顶着不办,不能坚决执行市县有关决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职的县级干部,还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这就是榆政发(2003)55号文,也是日后强行收井过程的主要依据文件。 显然,地方官员们所受到的压力很大。2003年7月,榆林市副市长王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在5月23日全市油井收回三权会上也作了讲话,大意是:省工作组到榆林检查工作时,明确要求我们限期完成收回三权,否则将追究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的责任。在这种压力下,王斌在会上坚定地表示,6月底前仍不能完成任务的县,要追究县以上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会上还特别强调,公检法要为收回油井保驾护航,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援助和保护。清理整顿期间不得受理和支持影响、阻碍油井资产归并重组的一切诉讼和上访。 2003年8月,靖边县开始强行收回“三权”。政府使用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落实投资者在《收回“三权”资金兑付协议书》上签字画押,没有人知道,这其中有多少人像任光明那样被强制胁迫或像渠斌文那样强行兑付。渠斌文手中的《兑付协议书》上写着:“根据中央、省、市石油行业清理整顿有关精神,靖边县人民政府已将原招商引资开发地方油井的‘三权’彻底收回,并授权靖边石油钻采公司统一管理,收油资金和兑付工作由钻采公司承担。经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经双方认真协商,乙方(渠斌文)同意将位统编号小-318号油井及设备、财产,由甲方(钻采公司)出资4.5万元予以收购。” 2003年春,陕北地方政府所谓的收回油井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的“收权”运动在陕北地区开始了。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收回油田。2000多油老板的油井顷刻间挂上县钻采公司的牌子,几十亿元民营资产变成了“国有”。投资者们称,此后的清算过程,也是以政府单方面定价为准,远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投资者们声称,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相当于他们实际投资的20%。 胡啸认为,“从法律上讲,收回‘三权’的行为是县钻采公司与联营公司解除合同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当初联营存在非法行为,由此产生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性。现在叫‘收回’,那么就说明原先曾经下放过。如果当初是合法下放的,现在就不应该认定非法而解除合同,但显然,不解除合同,油井就收不回。这是县政府在回收‘三权’上存在一个悖论。” 不管是否存在悖论,记者采访的靖边县私人投资的1800多口油井被靖边县钻采公司“收购”。1998年时,靖边县钻采公司资产只有500万元,负债2800万元,销售收入几乎为零。然而在收井当年即实现销售收入7亿元,2004年增长到9亿元。2005年9月14日,陕西省政府所属的中国第四大石油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靖边县钻采公司正式更名为延长油田股份公司靖边采油厂。到2006年,靖边采油厂实现销售收入12.9亿元,上缴税费5.25亿元,实现利润1.51亿元,先后获得榆林市利税“百强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 枯荣 2005年,延安、榆林两市14个县(区)钻采公司完成整体移交延长石油集团公司,延长集团由此拥有了22个采油厂。截止到2006年底,延长石油集团公司总资产600亿元,职工6万余人,当年生产原油926.6万吨,加工原油970万吨,实现销售收入403亿元,税金89亿元,利润76.7亿元,荣列2006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00位,中国企业效益200佳企业第15位,中国企业纳税200佳第29位。重组后的股权比例是延长石油集团代表陕西省政府控股油田股份51%,延安市和榆林市各占44%和5%。 如此迅速的大规模扩张,无疑提升了这家中国第四大石油企业的雄心壮志。该公司宣称,到2010年,延长集团的原油产量和加工量将分别达到1200万吨和1265万吨,年销售收入、税利分别达到750亿元和200亿元,成为陕西第一名牌和中国知名企业,力争进入中国企业50强。一个更大的雄心是,该集团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跨入世界500强行列。 延长油田重组之前,在新疆、宁夏、黑龙江、吉林等地也发生过私人企业开采中石油废弃油井的事例。“当时,国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了这些问题,2006年以后,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开发秩序完全理顺了。”一位接近国土资源部的人士指着2006年中国油气资源矿业权分布图对记者介绍,“你看,现在每一个区块的权属都很清楚。” 据国土资源部地勘司2006年的数据显示:中国的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有效探矿权、采矿权总数为1756个,总面积436.13万平方公里。 这些探矿权、采矿权中,中石油持有探矿权、采矿权793个,面积182.54万平方公里;中石化持有557个,面积97.86万平方公里;中海油持有288个,面积139.23万平方公里;延长油矿持有41个,面积10.89万平方公里。 石油秩序在版图上理顺并不意味现实的矛盾已然解决。一些投资者声称,由于政府的单方面定价远低于各大小投资者的计算价格,政府支付的回购款只有他们实际投资的20%。这起事件涉及陕西延安、榆林地区15个县的上千名“油老板”和数万农民,他们曾经拥有5500余口油井,据称价值70亿元以上,因此被一些学者和媒体称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自2003年以来,一些不甘心的投资者采取了一系列维护个人权益行动,包括司法诉讼、上访、发动舆论声援、组织座谈会、开办网站等。 2006年4月,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陕北200多家企业,2000名多石油投资人的委托。接手这一案件后,该事务所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与政府积极沟通。最后,律师们建议,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实际和陕北油田案实情,讨论和争取投资者的“三权”难度很大,两年前冯秉先等投资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徒刑,即与他们坚持要求产权有关。 “我们和投资人一起讨论的结果是‘要补偿,不要产权’,这样才可能和政府之间搭起一个解决问题的平台。”胡啸说,“政府收回三权的行为,并非完全没有法律依据,但主要问题是,1、对于之前被投资人信任的政府行为,谁应承担责任,投资人不是政府的对立面,他们是被害人;2、政府征收行为,需要一个合理的补偿,这个合理是双方面需要论证、听证得到的,而不能是单方面的;3、以钻采公司为主体的承受权利,其实质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后的补偿问题,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需要协商一致。” 这个思路给曾经山穷水尽的任光明、渠斌文等人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渠介绍,6月份陕西省政府**办一位刘姓干部告诉他,6月14日,全国人大在一份民营投资者补偿问题的材料上签了处理意见,大意是“以个案方式解决”。这份材料被转回到陕西省,省里又转给了榆林市。 7月25日,渠斌文等到榆林市政府办公厅密件室并没查到这份文件。但这个消息还是让渠斌文感到高兴。据胡啸介绍,除了这份人大批示外,省**局还有一个方案,大意是:一,收回三权是合理合法的;二,投资的民间借贷是非法的;三,投资者放弃“三权”是正确的;四,有些问题是没有解决的,在不否定政府行为的前提下,可以个案形式处理投资者问题。 陕北“油老板”们放弃自己油井的财产权、经营权、受益权已经一年多了。在采访中,渠斌文表示:“国家要收回战略资源,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也不愿做历史的罪人,只要把我们投资打井和设备的钱还给我们就行了。” 2 合同关系编辑陕北收权事件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和北京众多法学界、经济学界的学者对陕北油井收权事件表示了高度关注,有人把陕北油田案定义为“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北京大学行政法教授孙琬仲表示,陕北地方政府违反了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合法行政、程序正当等的行政法原则。 他说,当地政府不是保护而是侵犯了民营企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民营投资者参与油井开发是得到政府的审批和许可的,也就是说,他们从事开采活动是合法的。既是合法的,就应当受到保护,不能不经过听证、协商仅凭一纸通知就收回油井。而陕北地方政府恰恰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性,才引发了民营资金外逃等问题。 陕北民企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朱久虎对媒体说:“这个案子的核心是行政侵权。行政机关动用行政权力和暴力来干预合同。政府和民营投资者签了协议,如果解除的话,要么双方协商中止合同,要么就是通过法院中止合同,任何单方面的中止就是违约。” 他总结道:“一切有合同的地方,行政行为就必须止步。” 从2003年7月开始,当地出现了长时间的大规模群众上访。媒体调查显示,在收回油井、要求民企投资者进行结算的过程中,以及针对投资者上访时,政府都使用了强制手段。一些投资者被戴着手铐脚镣在兑付油井款的公证书上被迫按下了手印。 投资者一度与政府派来回收油井的人员发生了暴力冲突,也曾集体赴各级政府上访,但最终他们决定寄望于法律。 一位民营经济研究专家用“开门引凤,关门打狗”,来形容陕北地方政府先是招商引资,随后通过政策调整对民营经济成果予以剥夺。 当初热情洋溢的油老板们抱怨说,他们对政府的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做法彻底丧失了信心。一位企业家的解释非常典型:“合同是靠不住的,政策是靠不住的,还有什么靠得住?我们还投什么资?” 5月23日,律师团的成员,北京杰通律师事务所祁永红和内蒙古几位律师按计划赶到西安,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方为陕北民营石油投资者,诉讼总代表冯孝元;被告为陕西省三级政府,法定代理人为省长陈德铭。但是诉讼申请被陕西省高院拒绝。 祁永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陕西省高院认为本案是抽象行政行为,另外他们认为本案是政府正在处理当中,法院不好插手。以这两个理由为拒绝接收我们的诉状,而且拒绝跟律师探讨法律问题。他们还反复强调一个问题,要看到中国的国情。” 陕北油田事件最后走向何方,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如果它能够真的得到完全的贯彻实施的话,将是行政领域的一场革命,能使我们中国政府往法治政府方向大大地迈进一步。 但此案却从另外一个角度反映出,行政权力天生具有自我扩张性《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有些政府部门和官员并不甘心失去权力,因此需要警惕新一轮的权力扩张冲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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