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受理了一些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危险驾驶罪罚金刑执行案件。本院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大部分被执行人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我都坐牢了怎么还要让我缴纳罚金呢?”执行案件承办人杨法官耐心向被执行讲解罚金也是一种刑罚,虽然你因危险驾驶被判刑,但是罚金是并处刑罚的执行。通过法官耐心的讲解,被执行人都主动向本院缴纳了罚金。以此为契机执行法官一次性执结10个此类型案件。在此告诫广大犯有罚金刑的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金。如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罚金刑,同样系老赖,将要承担被联合惩戒的严重后果。 法官普法:罚金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即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主刑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因此,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的,无论是执行刑罚前,还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都是要缴纳罚金的,至于缴纳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缴纳,也可以是**付款。当然,对于不缴纳的,法院会强制执行其可执行的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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