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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埃乐 发表于 2019-5-9 09:51: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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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本帖最后由 刘埃乐 于 2019-5-10 09:21 编辑

郑重声明:九龙大道中段一巷11号,原(油库路南四巷10号)任何人不得拿委托授权书出售此房屋,从今日起委托书声明作废。如没有房屋所有人本人签字的此房屋的买卖合同都属无效。声明人:刘某某。详情请电:1303896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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