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加强**系统廉政建设,根据廉政准则和各级强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定《神木县**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十条禁令》。 一、严禁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利益。 二、严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亲友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招投标和**采购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利益关系人,在职务提升、工作调动、贷款、经商、工程招投标、案件查处、司法诉讼等方面,向有关方面打招呼或疏通;不准默许或授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自己的旗号以权谋私。 五、严禁为亲友或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或创造条件。 六、严禁利用各种名义和方式到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不得在企业和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七、严禁非法集资、变相集资,不准多头开户、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杜绝虚假票据入账,不T·W、不挪用 八、严禁用公款出国出境旅游或变相旅游;不准用公款通过旅游渠道出国出境;不得进行无实质内容的考察、培训。 九、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不准进出与本人身份不符的高消费场所,不准参与低格调的娱乐活动,不赌博、不堕落、不涉毒;不准借婚丧嫁娶、各种庆典、医病住院等收受礼金。 十、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准新建楼堂馆所、超标准装修办公场所;不准借建房名义为个人敛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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