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发布通告,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秩序恢复,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经研究决定,有序恢复道路旅客运输。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2月26日起全面恢复县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不含北京市、湖北省),市域内各汽车客运站全面恢复运营。省际和市际班线客运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省、市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协调有序恢复运营。 二、投入运营的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要求,全面做好消毒工作。 三、实行实名乘车制度,乘客乘车时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购票乘车。 四、广大市民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全面做好个人防护。乘客乘车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主动配合乘务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和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咳嗽等症状的一律禁止乘车。对发热的乘客要立即联系移交属地防疫部门。 五、每辆客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50%,乘客必须分散就座。 六、各县市区县域内班线客运恢复运营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恢复运营,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附件: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序恢复道路旅客运输工作方案 榆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5日 附件 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有序恢复道路旅客运输工作方案 按照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坚持“防运并举、分类指导、周密部署”的原则,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出行,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恢复运营安排 (一)从2020年2月26日起,全面恢复县际班线客运和包车客运(不含北京市、湖北省),市域内各汽车客运站全面恢复运营。送达农民工返工和接返企业员工严格按照《榆林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包车送达农民工返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0〕15号)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集中包车接返企业员工工作方案的通知》(榆政办函〔2020〕17号)执行。 (二)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与其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协调对接有序恢复运营省际、市际班线客运。汽车客运公司将适时发布道路客运恢复运营信息,咨询电话:0912-96171。 (三)各县市区县域内班线客运恢复运营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实施。 二、恢复运营准备 (一)严格上岗审查。参与运营的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符合市新冠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返岗人员范围要求,即满足2020年1月1日后未离开榆林,且不属于留观隔离范围内或医学观察期满的人员;经体温检测无异常的陕西籍人员。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负责对全部返岗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备案。 (二)车辆状况检查。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须对所有恢复运营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要对车辆监控平台和车载卫星定位终端系统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三)司乘人员配备。每辆运营的班线客车必须配备1名乘务员,负责旅客乘车管理、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等具体工作。 (四)岗前防疫培训。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须对驾驶员、乘务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防控措施和操作流程培训。 (五)防疫物资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协调保障辖区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口罩、一次性防疫手套、手持测温仪、酒精(75%)、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物资。疫情防控物资未配备到位的,汽车客运站及车辆不得运营。 四、运营期间防控 (一)发车前管理。 1.各汽车客运站须做好驾驶员、乘务员的体温测量和信息登记。经检测驾驶员体温正常方可上岗,如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等症状的,不得上岗并妥善处置。须安排专人对所有进站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经检测体温正常方可进站乘车。 2.实行实名购票乘车。旅客进站购票须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售票员要认真查验并登记旅客信息(身份证、电话号码);网上购票的旅客,需如实录入身份证等个人相关信息,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车站取票。农村客运班车始发旅客信息由车辆乘务员进行查验并登记。 3.各汽车客运站要严格控制候车室旅客数量,购票、候车、验票进站和上车时落实安排专人疏导,避免人员聚集。 4.严格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3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客运站场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交运明电〔2020〕44号)有关要求,做好消毒和通风工作。各汽车客运站公共区域消毒每日不少于4次,安检设备每小时消毒1次,客运车辆消毒每日不少于2次。 5.包车客运严格实行实名乘车,人工登记并查验核对相关信息。包车客运企业每日须将从事包车客运的车辆安全检查、运输起讫点、运行线路、司乘人员等相关情况报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审查备案。 (二)运营途中管理。 1.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口罩,禁止随地吐痰、随意走动、乱扔垃圾等可能导致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其他行为。 2.乘客要服从乘务员安排,分散就坐。 3.每车载客人数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50%。 4.客车的后2排座位空出(定制班线除外),作为隔离区备用。 5.车辆保持通风,不得封闭运行。 6.严禁站外揽客、拉客。 (三)到达(站)后管理。 每趟运营结束后,各汽车客运站须对客车驾驶员和乘务员进行体温检测,对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全面消毒和通风,车辆通风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五、突发情况处置 (一)进站前,发现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等症状的人员,一律不得进站乘车,立即联系移交属地防疫部门。 (二)出站前,发现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等症状的人员,立即联系移交属地防疫部门。 (二)运营过程中,发现乘客有发热(体温超过37.3摄氏度)等症状的,乘务员立即将其安排至车辆后排隔离区乘坐,与其他旅客保持1米以上距离。同时,提前与目的地汽车客运站联系,到达后及时移交属地防疫部门。 (三)对不佩戴口罩、不配合体温检测和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乘客,拒绝其进站、乘车,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道路旅客运输恢复运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各客运企业和汽车客运站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体温检测、身份查验、信息登记、车辆调度、乘车管理、设施设备消毒等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要逐人逐岗明确责任,确保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地落细落实。市县交通运输、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督查检查,对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企业和车辆停业整顿,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时予以降级处理。对不遵守规定的驾驶员,纳入诚信考核记录,情节严重的列入管理“黑名单”。对落实责任不严,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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