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绥德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在巡查宣传过程中,发现绥德县名州镇芋则沟村河畔有着火冒烟现象,立即与森防中心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赶赴现场将明火扑灭。![]() 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对着火情况展开了调查。经查,在森林防火期内,马某未经审批,擅自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烧除其地内的树枝、杂草,涉嫌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绥德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对违法行为人马某某作出了警告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在此,绥德县森林公安派出所呼吁广大市民群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请大家提高防火意识,严防森林火灾,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来源:绥德县森林公安派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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