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家运输公司车辆肇事后向受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随后,该公司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然而,为了索取更多的赔偿金,该公司竟然伪造相关证据。近日,榆阳区法院对伪造证据的该运输公司依法处罚6万元。
今年3月29日,驾驶员周某驾驶榆林某运输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山西省榆社县境内与岳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岳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该交警队的主持下,周某和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周某及公司一次性赔偿岳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计53万元。
随后,周某所在公司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理赔。为获取更多赔偿金,该公司擅自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和受害人家属等人书写的收款收据进行伪造,将赔偿款由“53万元”伪造为“110万元”,并将伪造的证据提交给法庭。在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属于伪造。
8月初,承办法官到事发当地交警部门核实,查明了榆林某运输公司伪造证据的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伪造重要诉讼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遂作出以上判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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