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医保局了解到,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市医疗保障局结合我市职工医保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实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加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所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生育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即用人单位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减半为3.7%。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减征期限从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 同时,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缓缴协议并报同级税务部门备案后,缓缴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可延长至2020年6月底;确因疫情影响造成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医疗保障部门认定后,可延迟缓缴至9月底。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本文来源于榆林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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