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韦某甲名下有房产多套,且在执行程序中有土地补偿款收入,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还款义务。直到移送公安后,韦某甲将主动将案款如数支付给执行申请人并取得了谅解。最终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韦某甲、韦某乙、韦某丙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5月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由韦某乙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30.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韦某甲、韦某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未履行生效判决,后张某某向横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横山法院向韦某乙、韦某丙、韦某甲送达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清单,但韦某甲未报告其财产情况。 执行中办案人员查明,韦某甲在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村紫陌园小区有三套房屋(均无房产证),且他在横山区白界镇苏庄则村有大小29间房屋(该套房屋有集体房产证)。后韦某甲用紫陌园小区的一套房产偿还张某某债务,但因其家属不同意,致使该套房产无法执行。2017年横山区白界镇某某村道路统征征地补偿款共分配两次,其中第一次韦某甲家中分得289231元,第二次分得80000元,两次分得钱数都是按照韦某甲家中四口人计算。韦某甲领到上述补偿款后并未偿还张某某的债务,而是进行隐匿、转移。 法院审理认为,被执行人韦某甲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执行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悔罪,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了协议约定,取得申请人的谅解,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执行人韦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韦某甲名下有房产和征地补偿款收入,却拒不履行偿还案款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韦某甲经法院多次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直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后才履行了相关的偿还责任。被执行人韦某甲的拒执行为,不仅没有达到逃避偿还案款责任的目的,而且让自己触犯刑律,身陷囹圄,失去自由,最终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 来源:二三里资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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