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华商报记者了解到,宜川县检察院于日前对构成强奸罪的男子刘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翻入女租户家,采用暴力方式强行与其发生关系致对方流产,刘某某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检察机关依法查明,2019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多次给被害人杨某某打电话,说想与杨某某发生关系,遭到杨某某拒绝后其又多次打电话,杨某某未接听。 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宜川县杨某某租住的地方,翻墙进入院内,撞开房门进入房内,杨某某发现有人撞门就起身站在地上。 随后,刘某某采用推人、掐脖、压腿、殴打等暴力方式强行与杨某某发生关系,而当时杨某某在怀孕期,造成胎儿流产,后经宜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 同年9月20日,刘某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宜川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8日,该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向宜川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另据查明,2009年2月21日,刘某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宜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宜川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损伤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系累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来源:延安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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