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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内容] 神木金融市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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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雄 发表于 2014-8-30 23:23: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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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往息抵本”的法律思考(2)
2014-08-27 武广韬|马雁雄 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武广韬律师、马雁雄律师撰写。
      2013年,神木县“黄金大王张孝昌”、“集资大王刘旭明”涉嫌非法集资诈骗被刑事拘留后,二人所欠数亿元的民间借贷款无法偿还,进而引发神木县民间借贷的崩盘,致使相关民众陷入债务的漩涡之中,难以自拔。同时给政府、司法机关也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前所未有的考验。
      2014年5月20日,神木县委办公室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颁布了《神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专项工作的意见》(神办发〔2014〕34号 )的通知(下称《意见》),该《意见》是为了化解民间融资风险和打击处置非法集资而出台的政策,其中对涉及非法集资案件的资产处置中规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一律折抵本金。即实行“往息抵本”。 该条规定的出台,让“全民皆贷”的神木人感到困惑与不解。也引起法律同仁的争议和思考。在此,我们简单分析“往息抵本”引发和可能引发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见教有识之士。
      一、 “往息抵本”的真实涵义及法律依据。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颁布,其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这是《意见》“往息抵本”产生的法律依据。但两高一部的上述规定是从破产重整业务中总结借鉴过来的,对当前破产案件中民间高利贷的债务按此模式处理,有利于解决高利贷案件中,对集资参与者同时又是受害者的特殊情形,按此处理债权债务是比较合理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其适用前提是破产案件或债务人已资不抵债,具有资产或隐匿资产、“跑路”的债务人显然不能用此原则“优惠”和“赦免”。
      二、错误理解与运用“往息抵本”的法律后果与社会效果。
我们已经感到,《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已出现不区分债务人资产是否资不抵债,而采取一刀切的形式,向债权人施压,“说服”其让步,使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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