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06日01时许,彭某醉酒后驾驶“冀E4P***”号越野车由东向西沿338国道929KM+750M处右侧的道路上驶出时,撞于王某驾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晋M10***/晋M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 事故现场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 对彭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结果为227.30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情分析 据现场勘查及调查,彭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蜀黍有话说 酒精会使大脑麻痹 使人亢奋 失去准确的判断 所以,切莫心存侥幸 酒后开车 否则自食苦果 来 源:神木交警 编 辑:王娟 | 审 核:崔艳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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