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百晓生 于 2020-7-27 08:41 编辑 安徽宿州男子赵某,住榆林市榆阳区。2003年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延安铁路公安处榆林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2017年11月份,赵某谎称能帮助被害人温某林要回李某波欠被害人温某林299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其告知温某林催讨债务需40-50万费用,同年11-12月份,其分两次骗取被害人温某林55万元。 2018年2月份,赵某在其租赁的位于榆阳区金鸡滩金杭商务酒店的办公室内,向温某林提供了一份盖有伪造的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侦大队印章的**还款协议书,其在协议书上伪造了还款人李某波、担保人常兴煤矿常某的签字并捺印。 2018年2月份,赵某在取得温某林信任后,谎称其在榆阳区曹家滩矿区至产业园有一道路工程,并带温某林实地查看了该“工程”,表示愿意将该工程承包给温某林,后在其租赁的位于榆阳区金鸡滩金杭商务酒店的办公室内,向温某林提供了一份盖有伪造的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严某劳的签字,赵某分三次骗取温某林39万元。 2019年1月份,赵某以为苏某飞女儿苏某找工作为由在榆阳区骗取被害人苏某飞2.4万元。 以上,赵某共实施诈骗三次,共计骗取96.4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向温某林退赔了一套房屋(抵价60万元)及34万元现金,并取得温某林的谅解。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为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被告人赵某退赔被害人苏某飞24000元。随案移送手机两部、印章一枚,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榆林中院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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