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某某,男,200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6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府谷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府谷县真爱台球厅玩耍时,看到杨某某放在台球桌旁边小桌子上的苹果8Plus手机,就与一起玩耍的郝某某(未成年,已行政处罚)、马某某(未成年,已行政处罚)商量盗取杨某某的手机卖钱,卖来的钱平分。 后马某某以玩手机为由向杨某某要来了手机开锁密码,马某某和郝某某吸引杨某某的注意力,苏某某趁机将放置在台球桌旁边的小桌子上杨某某的苹果8Plus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真爱台球厅,前往府谷县中医院国通手机门市隔壁,赵某某手机维修店处谎称是自己的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某,后赵某某向苏某某要了一张该苏的身份证复印件。 后被告人苏某某将卖手机得来的1800元中的800元存入自己的银 行卡,余下1000元交给女友白某保管,未给马某某和郝某某分赃。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府价认字[2019]10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苏某某盗取的苹果8Plus手机价值叁仟伍佰捌拾柒元整(3587元)。被告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某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人苹果8Plus手机,价值358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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