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神木百晓生 于 2020-8-3 17:33 编辑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30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于某某,男性,199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住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6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0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廖某某,男性,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温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温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于某某、廖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万紫千红一分店上班任公关经理,为了获取非法高额利益,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打广告先后从陕西、甘肃等地招募张某甲、王某甲、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等陪酒小妹在万紫千红一分店从事陪酒**及出台卖淫活动,根据其他公关经理制定卖淫出台价格制定出自己带领陪酒小妹的出台卖淫价格,平台(陪酒)400元,刘某某抽取50元,快餐(外出发生性关系一次)1000元,刘某某抽取300元,包夜(外出过夜发生性关系两次)1800元,刘某某抽取500元,并对陪酒小妹实行统一管理。 一是陪酒小妹从事有偿陪侍及出台卖淫干满一个月报销飞机票,不满一个月机票不报销;二是小姐出台卖淫要按照制定的价格给刘某某上交提成,出台卖淫者需报备后找刘某某领取避孕套,不能辱骂顾客;三是陪酒小妹进行统一住宿;四是陪酒小妹出台要向刘某某报备,私自出台不报备者罚款;五是每天统一点名(迟到者罚款);六是上班期间统一穿工装。 在刘某某统一组织管理期间,6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刘某某让卖淫女自己在包厢陪酒中向顾客推销自己或者刘某某向顾客介绍自己手下的卖淫女,以此促成卖淫女出台卖淫,嫖资由嫖客支付给卖淫女或者刘某某,再由刘某某和卖淫女对账,刘某某手下卖淫女张某甲、王某甲、蔡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等人在阿克苏市各大酒店出台卖淫,另外刘某某为了方便管理,先后招聘于某某、廖某某业务经理,为协助其管理手下卖淫女包括发放避孕套、收取嫖资等,刘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期间共获利60万元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目无国法,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对招募的小姐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行为,仍然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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