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马某某仅有初中文化,一直无所事事的他瞅准快手平台,在上面认识了张某某,并且互加了微信,二人很快发展为情人,见到张某某坠入自己的圈套中后,他便开始想张某某借钱。直到4月28日,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绥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这一案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并相互加了微信。后马某某谎称自己做水果生意,取得张某某的信任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第1次: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以贩卖水果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万元,同日张某某将其微信上的1万元提现到其**上,扣除手续费后,给马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9980元。 第2次: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分别于同年2月19日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2月22日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9600元,2月24日通过支付宝给马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 第3次: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1.2万元,次日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1.8万元。 第4次: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3200元,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人民币1800元。 第5次: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2万元。 第6次: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2万元。 第7次: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5000元。 第8次: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2万元,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人民币2万元。 第9次: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1万元,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人民币5000元。 第10次: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马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同日张某某给马某某的农商**转账人民币3万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以贩卖水果做生意周转为由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21.458万元,所得赃款用于还债、快手刷礼物等挥霍。 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在四年六个月至六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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