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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交警 发表于 2020-9-30 18:36:09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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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车祸猛于虎
在机动车越来越多的当今社会
每天都有大大小小的车祸发生
而一些肇事者
原本只负有次要责任
但为了逃避责任和处罚
抱着侥幸心理选择了逃逸
一念之差
终造成了不可逆转的结局
2020年7月15日22时40分许,冯某海驾驶“鲁JB2***/鲁JM***挂”号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车沿神木市锦界镇锦界北高速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城街西口处时,与李某程驾驶的沿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锦界北高速引线处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结果致李某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冯某海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受损车辆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交警通过调取监控
询问目击者证词
提取现场碎片经过专业技术鉴定辨别
最终确定了肇事车辆
并于9月17日
将肇事嫌疑人抓捕归案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
民警发现
李某程所驾驶的轻便摩托车
为无号牌摩托
通过血液酒精检测
李某程存在醉酒驾驶嫌疑

案情分析


据调查所得事实分析:冯某海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夜间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一方面原因,且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李某程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能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交通事故是我们许多人都不想碰到的
然而有些时候即使自己很注意交通安全
因为运气原因
难免一些交通事故发生
但是在发生事故后
无论如何逃逸都是错误的选择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如果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 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在这起事故中
冯某海在发生事故后
因为没能履行法律以为
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
从而构成交通肇事罪
不仅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那么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后
该如何正确处理呢
正确处理方式
1.撤离观察(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观察现场受伤人员和车辆损伤的情况,然后撤离到安全场所。

2.放警告打车灯(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下车时把车灯闪光灯按亮,如果有警示工具注意隔离20米或100米(高速路)放置警告牌。

3.通知交警

通过拨打110或122电话,告知交警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

4.通知医院

通过拨打120电话,告知医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

5.通知保险公司

如果有保险或保险公司电话,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前来处理保险情况。



现场注意事项

👉不要逃逸。
👉涉案后要按照1-5步骤处理,包括送伤者入院后没处理好伤者也算逃逸,因此确保安全才能离开伤者。
👉如果是涉案,要留下联系方式方能离开。
👉通过交警现场确认事故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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