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一个成语 事不过三 同一件事情不宜超过三次 否则显得愚钝 但是 昨晚蜀黍们在查酒驾时 查获一名男子 这已经是他第四次因为酒驾被查获 2020年10月07日晚,神木市公安局交管大队二中队例行开展夜查酒驾行动。19时40分,蔡某某驾驶“陕KA****”号灰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麟州街人民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拦下检查。 ![]() ![]()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然而交警在进一步调取 驾驶人蔡某某的信息时 惊讶地发现这已经是 蔡某某第四次因为酒驾被查 以下是蔡某某四次酒驾“履历” 2013年11月26日,蔡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神木事故中队刑事处罚,驾驶证被吊销。 2016年05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被神木交警二中队查处。 2017年06月16日,蔡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2020年10月07日晚,蔡某某第四次酒后驾驶被民警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经过了三次酒驾被处罚后 蔡某某并没有吸取教训 仍然心存侥幸、不思悔改 接下来等待他的 将是法律的严惩 希望这位屡教不改的“酒驾王” 这次真的能够醒悟 蜀黍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 酒驾开车危害大 莫拿生命开玩笑 ![]() 来源:二中队 郭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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