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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这点事儿 发表于 2020-10-15 09:08:2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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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男子为报复邻居,注册一女性微信账号,虚构“李某”身份与邻居恋爱诈骗6300元。2020年7月1日,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曹某某被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佳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时发现,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苗某某系邻居关系,双方父母素有矛盾。2019年7、8月份,曹某某使用本人身份证申请注册昵称为“VELVET”的女性微信账号,欲对苗某某实施诈骗予以报复。

在曹某某的精心策划之下,2019年12月14日,曹某某谎称该微信号使用者是*镇幼儿园教师“李某”,并以介绍对象为由,将该微信名片推荐给邻居苗某某。之后,曹某某使用该虚构的“李某”身份与苗某某聊天,骗取苗某某的信任,以充值游戏、过节发红包等为由共骗苗某某人民币6300元。
2020年6月28日,苗某某对曹某某说,他被“李某”诈骗了,要去佳县公安局报案,曹某某主动以“李某”的身份提出与苗某某分手,并退还苗某某3600元。案发后,曹某某家属将剩余2700元赃款予以退赔。
案件由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佳县人民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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