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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百晓生 发表于 2020-10-19 14:45:18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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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榆林一男子酒后回家,用自己电动车车钥匙划损多辆汽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20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府谷县公安局逮捕。
2020年6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在府谷县一饭店吃饭喝酒,21时许步行回家,行至府谷镇盐沟广场北侧东端路边时,杨某某用自己的电动车车钥匙,划损一辆白色越野车(陕K****),用电动车钥匙从左侧前门横划向后车门。然后杨某某用同样的方式划损旁边的三辆小汽车(陕K****、陕K****蒙K****),划损部位为从车叶子板经过车门到车尾。杨某某步行至沁园小区,用电动车钥匙以相同的方式划损三辆小汽车(陕A****、陕K****、陕A****)。证人罗某某目击到杨某某在盐沟广场北侧划车的经过,告知蒙K****小汽车的驾驶人吕某某,吕某某与杨某某协商用微信二维码支付的方式赔偿其3000元人民币。


经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出具的府科认字[2020]17号文件认定结论为被损车辆维修价格为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杨某某家属杨某甲与7名车主达成赔偿协议,7名车主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损坏他人小汽车七辆,车损鉴定价格5900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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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星星star 发表于 2020-10-19 20:53:0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神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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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虫 发表于 2020-10-20 00:19: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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