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男子在吴堡从事碗托销售期间,为了让其生产、销售的碗托保质保鲜,延长存放时间,遂在生产碗托的过程中添加脱氢乙酸,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大约12200碗(每月销售6000碗,每碗单价3元),销售总额约36000余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吴堡县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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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男子从2011年至今在吴堡县从事碗托销售,其于2020年5月31日从一个流动商贩处以每袋35元的价格购买了三袋复配防腐剂2号(原高温超霸防腐剂),为了生产的碗托保质保鲜,延长保质期,其于2020年6月1日开始至同年7月31日在其生产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的过程中超范围添加该防腐剂后向不特定人员销售大约12200碗(每月销售6000碗,每碗单价3元),销售总额约36000余元。
2020年7月7日,吴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对男子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测:其样本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362g/㎏(限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7月31日,吴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吴堡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联合对男子销售的真空包装刀刀碗托(荞麦)抽样,经谱尼测试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检测:其样本中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含量为0.293g/㎏(限值为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男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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