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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小猫 发表于 2021-3-12 16:47:55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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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案例简况


时间:2020年3月14日
地点:榆阳区麻黄梁镇断桥村
致火原因:烧火取暖

2020年3月14日下午13:00许,毛某某在榆阳区麻黄梁镇断桥村金鸡墕松树林附近放放羊,在放羊过程中,由于天气寒冷,毛某某为了取暖,将一破损打火机内剩余可燃气体喷在随地拾取的木头上,采用钻木取火的方式点火,点燃了取火现场周围的杂草,由于事发当天风势较大,导致火情扩大,无法控制。                  

经现场勘察,失火现场北靠林地,东、南两侧靠榆林至神木西沟公路,西靠林地,过火面积共133.5亩,折合89044.5平方米。过火乔木的种类和数量为:油松1570株;榆树96株;槐树15株。

关于打击林草区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林草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下列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种故意放火行为;

(二)在林草区内以及林缘地带烧荒、烧地畔、烧灰积肥等行为;

(三)在林草区祭祀烧纸、焚烧垃圾、吸烟、燃放鞭炮、点放孔明灯、烤火、野炊等行为;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五)非法携带火种进入林草区的行为;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在林草区野外非法用火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惩处。

五、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六、森林草原火情举报电话:1211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0912-6089255   0912-6089256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1年5月31日内有效。


榆林市林业和草原局   榆林市公安局2021年3月8日
来源:森林警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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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以落〃 发表于 2021-3-12 20:07: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放火烧山 牢底坐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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糯米虫 发表于 2021-3-13 00:11:5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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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度先生 发表于 2021-3-13 01:23:3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还好火势控制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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