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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小猫 发表于 2021-4-9 09:53:11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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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市人民法院沙峁法庭刘水霞法官庭前妥善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化解矛盾、握手言和,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据悉,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毛某向原告康某购买水泥,水泥款一直未付,2019年5月1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水泥款24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欠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立案后,刘法官认真查阅卷宗,发现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涉案金额较小,有调解的可能,遂通过电话立即联系了被告毛某,毛某表示之前与康某熟识,希望在法官的帮助下协调解决纠纷。在征得原告康某同意后,刘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在核实双方买卖水泥的经过和欠款金额后,刘法官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耐心细致地解答双方当事人的疑惑。当事人各抒己见,经过几个回合的调解后互谅互让。最终,在刘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毛某于2021年4月30日之前将欠款全部付清,双方至此握手言和,这起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ND

庭前调解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使案件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文|折小丽
<span]来源| 神木法院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50)】买卖合同起纠纷 庭前调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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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本色 发表于 2021-4-9 18:31:5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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