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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这点事儿 发表于 2021-6-10 14:36:0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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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之后,靖边县辖区内的第一例。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乘坐四路公交车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张某某殴打了驾驶员,致使公交车失控冲入路边绿化带内。

检察官说法

问题:能否殴打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

答案:不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问题: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能否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

答案:不能!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后果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靖边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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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本图文快印2 发表于 2021-6-10 22:37: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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