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之后,我县辖区内的第一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乘坐四路公交车时,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争吵,张某某殴打了驾驶员,致使公交车失控冲入路边绿化带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后果违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靖边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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