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确保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当前我市信访形势及工作实际,中共神木市委政法委员会、神木市人民法院、神木市人民检察院、神木市公安局、神木市司法局、神木市信访局决定对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依法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应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实施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打砸公私财物等暴力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2、多次到国家特定场所表达诉求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3、专门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及敏感时间节点赴省进京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4、煽动、教唆、组织、策划、指挥实施和积极参与非法聚集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5、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实施相关违法犯罪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组织集体访5人以上,挑头闹事人员; 6、信访事项已出具信访答复(复查)意见,信访人不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而是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以访敛财、以访乱政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7、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8、已签订息诉罢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9、利用信息网络制造、传播、主动向境外提供虚假信息、企图以外压内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10、曾因违法信访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判处刑罚后屡教不改,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11、不以合法程序反映合法诉求,在上访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12、违反国家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利用疫情特殊时期,以达到个人不法目的的缠访闹访重访越级访人员。 三、信访人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行为的,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在重大节日、活动、重要会议期间进京上访,制造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或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 2、多次越级进京上访,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或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教育训诫后,再次进京,扰乱社会秩序的; 3、执法司法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或相关案件仍处于法律程序办理中,不依法表达诉求,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在有关国家机关缠访、闹访的; 4、就同一无理诉求,向多部门不断重复举报,并实施违法上访行为的; 5、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解决,在法定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规定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信访事项已经解决或者信访案件已经终结,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多次缠访闹访,不断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致使各级各部门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占用并浪费大量社会公共资源,引发社会不满和群众强烈反响,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6、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为由,围堵、拦截公务人员和车辆,故意堵塞、阻断交通,或者占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7、经教育训诫、行政处罚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或敏感场所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 8、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访乱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9、到各级党政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以访敛财,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上述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0、以进京赴省、市非接待场所上访、拒不服从劝返安排,或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持续缠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11、多人采用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信访条例》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信访接待场所反映诉求,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2、在车站、商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违法上访行为,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3、在信访接待场所或其它有碍观瞻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1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源体等实施信访活动的; 15、为达到不法上访目的,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16、为达到不法上访目的,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的; 17、为达到不法上访目的,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或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 18、违反国家有关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明知患有传染性疾病,故意或者扬言以此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实施信访活动的; 19、在对信访活动中,实施以上所列以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神木市委政法委员会 神木市人民法院 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神木市公安局 神木市司法局 神木市信访局 2021年6月23日
来源:神木信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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