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9日,神木交警大柳塔分队查获一起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该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驾驶证记12分及550元罚款的处罚,及时消除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净化了道路交通环境。 7月29日下午,神木交警大柳塔分队组织警力在辖区省道204线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检查中,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陕KH31**”重型半挂车突然减速行驶,形迹可疑,民警遂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
面对民警的检查询问,驾驶员王某某称自己忘记携带驾驶证,然而经公安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民警发现驾驶人王某某实为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且未携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民警依法对驾驶人王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未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驾驶证记12分,罚款55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
面对处罚 驾驶员王某某后悔不已
蜀黍有话说 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仅扰乱道路交通秩序,还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大家遵守交规,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来 源:大柳塔分队 杨丽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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