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安晚报7月29日报道 7月28日下午,淮南市中院对淮南市建委原主任胡学玉(正县级)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学玉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违法所得317681元予以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胡学玉于1998年3月至2008年1月间,任淮南市建委主任。其间,胡学玉利用职务之便为开发商郑某安排工程,收受贿赂。2004年10月,胡找郑为其子装修新房,郑花了20余万元为胡的儿子进行了豪华装修。之后,胡又帮郑安排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方面提供便利。 法院认定,胡学玉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17681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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