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督促“国庆节”期间榆阳区行业场所规范合法经营,确保人民群众平安、祥和过节,2021年9月30日晚,公安榆阳分局对榆阳区某酒吧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酒吧涉嫌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行为,依法带回22人进行调查。![]() ![]() 2019年7月1日,瞿某、肖某、杨某刚合伙经营酒吧,内设销售B部,有15名年轻女员工,职责是以售卖“仙山露”自制鸡尾酒(价值30元)为名提供营利性陪侍服务。客人每购买一杯680元的“仙山露”即可获得一名女性员工为客人提供陪酒服务,陪侍费用酒吧安排服务生通过POS单独收取。2021年9月14日至9月30日,该酒吧共计提供营利性陪侍442人次,违法所得300560元。 ![]() 目前,公安榆阳分局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没收该酒吧提供营利性陪侍违法所得300560元,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 警方提示: 《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榆林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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