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下终于安心了。”12月1日,市民李先生在榆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拿到了居住权登记证明后感慨地说道。![]() 居住权是《民法典》赋予居民的一项新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登记有效解决了养老住房保障、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旨在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可以住”的需求,进一步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对保障抚养子女、赡养父母、丧偶离异等特定群体的居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榆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抓住全国15个居住权登记联系点城市的机遇,加强法律政策研究,积极开展学习调研,主动对接有关部门,于今年11月11日正式制定出台了全省首个地方版的《居住权登记操作细则(试行)》,于11月26日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工作,12月1日完成了市县两级居住权登记业务培训,为居住权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扎实的政策保障和技术支撑,提供了有益借鉴。 来源:榆林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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