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生活中,家庭义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当夫妻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比另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更多,对家庭的建设贡献较大时,离婚时能否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近日,榆阳区法人民法院叶蔚法官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王某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照顾孩子以及婆媳关系相处不融洽等事宜致夫妻关系日益紧张。在长达近六年的婚姻生活中,原告张某在外工作,王某全职照顾孩子、家庭。现张某要求与王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依法准予张某与王某离婚,并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同时承办法官认为,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本案中,被告在照顾家庭及孩子出生后照顾抚育孩子方面付出较多辛苦,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且无收入来源,结合女方在照顾家庭及抚育孩子具体付出的情况、所生子女生活及教育开支、男方个人经济收入及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故酌情判决由原告张某给付被告王某经济补偿3万元。 作出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原告张某亦积极履行了判决书载明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每一个家庭成员在享受家庭带来的安定及温暖时,均负有履行维护家庭稳定、承担相应家务劳动的义务。 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一方为了家庭利益及另一方发展考虑,投身于家庭事务较多,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自身发展及提升受到了限制,特别是婚后放弃工作全职带娃的家庭妇女,往往因为自身社会经验不足或缺乏经济能力,一旦婚姻结束,经济无法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此时,夫妻一方投入家庭较多的,离婚时不但享有均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还可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来源:二三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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