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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话题] “公安局上班、认识扶贫办主任…” 绥德男子诈骗4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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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恋笔记本 发表于 2021-12-31 08:51:07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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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据12309中国检察网:绥德男子刘某某(1984年生,小学文化,农民)以办理廉租房名义对他人实施诈骗,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通过“快手”认识并成为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自己叫“刘某甲”,在绥德县公安局上班,并谎称认识绥德县扶贫办主任,能帮梁某甲办理廉租房。取得梁某甲的信任后,刘某某便让梁某甲提供贫困证明,并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梁某甲要钱。后梁某甲又告诉刘某某其哥哥梁某乙也是贫困户,让刘某某帮梁某乙也办理廉租房。刘某某再次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梁某甲要钱。2021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13日,梁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刘某某人民币共计45500元用于办理廉租房。刘某某将全部赃款用于“快手”刷礼物和日常生活消费。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绥德县名州镇裴家峁村嚯酒山庄被侦查人员抓获。同年10月8日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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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收藏1 推荐推荐49 无聊无聊
人生如梦(神) 发表于 2021-12-31 08:59: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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嘟嘟贝儿 发表于 2021-12-31 12:56:4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骗子们太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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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懂曰尧 发表于 2021-12-31 12:58: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好好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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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rt7 发表于 2021-12-31 13:27: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太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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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 发表于 2021-12-31 13:33: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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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家有豆曰糖豆 发表于 2021-12-31 13:50:1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太坏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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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295567 发表于 2021-12-31 13:53: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怎么老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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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 发表于 2021-12-31 15:33: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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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霞 发表于 2021-12-31 15:52: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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