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2309中国检察网:绥德男子刘某某(1984年生,小学文化,农民)以办理廉租房名义对他人实施诈骗,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梁某甲通过“快手”认识并成为微信好友。刘某某谎称自己叫“刘某甲”,在绥德县公安局上班,并谎称认识绥德县扶贫办主任,能帮梁某甲办理廉租房。取得梁某甲的信任后,刘某某便让梁某甲提供贫困证明,并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梁某甲要钱。后梁某甲又告诉刘某某其哥哥梁某乙也是贫困户,让刘某某帮梁某乙也办理廉租房。刘某某再次以请领导吃饭、给领导送礼为由向梁某甲要钱。2021年5月25日至同年6月13日,梁某甲先后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的方式给刘某某人民币共计45500元用于办理廉租房。刘某某将全部赃款用于“快手”刷礼物和日常生活消费。 2021年8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绥德县名州镇裴家峁村嚯酒山庄被侦查人员抓获。同年10月8日刘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梁某甲人民币4万元,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腾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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