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五)执行阶段—示范文书44 示范文书 44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 )城恢强执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指南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准确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三、写明恢复执行的理由及依据。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来源:大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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