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同事信用卡不归还,性质恶劣,法院一审判处缓刑。”去年发生在府谷县的一桩案件,历经公诉一审判决等程序,本以为案件画上了句号。但2022年1月5日,府谷检方提出了抗诉,认为此案适用缓刑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7月1日,王某借用同事刘某某车使用,在刘某某车内卡槽处看到有一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这张银行系刘某某的父亲的身份证办理的,但实际的使用人是刘某某,在2020年的时候王某向刘某某借用过此信用卡用来周转,所以王某知道此卡的消费密码。 2021年7月2日,王某给刘某某还车的时候私自将刘某某放在车内的招商银行信用卡拿走,后在石某的pos机上消费55000元人民币,到账后石某将5万元通过微信转给王某,王某用于归还自己透支的信用卡,剩余5000元王某用于归还石某的欠款。 2021年7月8日,府谷县公安局民警在王某工作地将其抓获,并在其随身物品中找到其盗窃刘某甲的招商银行信用卡。2014年1月16日,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府谷检方认为,王某曾因盗窃他人40000元人民币礼金钱于2014年1月16日被法院判处缓刑后仍不悔改,于2021年7月1日盗窃同事信用卡并刷卡套现55000元,数额巨大,庭审时其辩称在案发第二天在车上已经问过被害人刘某某“要钱呀”,其以为刘某某已经知道是自己拿走的卡,存此侥幸心理的王某在刘某某报警六天后被府谷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案发后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但适用缓刑明显不当,量刑畸轻。 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华商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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